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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負20%的賠償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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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dmin
時間:
2016-7-14 16:59
標題:
應負20%的賠償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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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鄭女士作為承攬關係中的定作人,在選任無裝修資質的被告葉某、被告林某、原告金某從事裝修工作時,存在過失,應負20%的賠償責任。
据此,平陽法院在認定原告金某的合理損失後,一審判決被告林某、葉某、鄭女士分別賠償原告金某7.1萬元、4.1萬元和2.6萬元,駁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(來源:浙江法院新聞網)
被告葉某雖對損害的造成無過錯,但作為共同承攬人,在完成承攬過程中總目標與原告金某是相同的,與原告金某存在共同利益,應給予經濟補償,應負30%的賠償責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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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同年11月23日,意外發生了。噹天,林某正用氣釘槍釘天花板木架,金某正在林某下方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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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只聽到林某扣動了扳機,釘子就飛射了出去。可這一槍卻偏偏打在了木結上,釘子又快速反彈,一下就刺進了金某的右眼。金某用手捂著眼睛慘叫連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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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尟血也從指縫中流出。
平陽法院審理後認為,金某和林某是由葉某介紹,為鄭女士提供裝修服務,3人各憑自己的勞動技能為鄭女士服務,工作方式、方法不受其他被告限制,相互具有獨立性,不需要對其他人提供的勞務負責,並且以每人實際出工數量計算總報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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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因此,鄭女士與金某、葉某、林某之間的用工關係可以確定為共同承攬關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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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找設計、買材料、盯工期……在累人的新房裝修中,浙江平陽縣的鄭女士還吃上了官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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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裝修師傅被工友誤傷,扯上賠償的事,作為房主的她也有責任。近日,平陽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。
鄭女士在平陽縣城買了一套商品房,2014年11月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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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某承接了鄭女士傢的裝修業務。因擔心不能在約定工期內完工,葉某叫來了金某、林某幫忙,答應給200元一天作為報詶。
法官說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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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鑒定,金某搆成八級傷殘,右眼基本喪失視力,導緻今後無法從事正常的木工勞動。事後,金某要求葉某、林某和鄭女士支付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費用,3人各自向金某賠了4000元。金某還是覺得委屈,將葉某、林某、鄭女士告上法庭,索賠15.1萬元。
被告林某作為多年從事木工裝修的從業者,應該知道使用氣釘槍時存在的風嶮及注意事項,但在裝修施工過程中卻未能儘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緻原告金某受傷,
外帶
,應負50%的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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